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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章 庭长答疑(2/2)

农村的主要法是,如果村与村之间的土地界限清晰,并可以确定土地是属于村集所有,土地承包期满或者从未发包,村委是有权将土地公平分的。因为历史遗留问题,很多村民是开荒之后自己经营开荒地,虽然没有办任何证,但照农民朴素的观,谁一直在植这块地,这块地就是谁家的。然而这就导致很多农民,因为当年没有跟上开荒,结果自己家的地少得可怜,而一些农理的土地面积却十分大。于同样最朴素的价值观,既然土地是属于集所有,那就是属于全村民所有,村委可以于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目的,将土地公平承包给各家各。要注意,不是说村里说重新就重新分的,要注重程序。就拿我办的几个案件来说吧,村委有法律意识但不多,虽然请了律师,但律师的建议他们没有完全听去。他们在律师的指导下是这样的,首先召开村民大会,照村民组织法的要求,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要开这个会,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算有效。这次他们的到会人数和表决人数都符合规定,在会议上,大家一致同意对全村的集土地重新公平分。并要求现在占有土地的农主动将地上青苗和附着收割或者清理后将土地还给村集。当时是丰收时节,村民代表大会召开完之后,大分农主动履行了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但有三开荒地较多的农拒绝土地。于是村委又再次召集召开符合规定的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张贴公考限期要求这三土地,否则将制清理。”

我说:“那怎么判的?”

:“我了解了,那我们村也照这个程序来,但制执行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那些拒不还集土地的农还土地,胜诉后再向法院申请制执行,这样才是正确的维权方法,是吗师兄。”

黄师兄说:“村委没有制执行的权力,村委当然输了。赔偿了那三经过专业机构评估后的经济损失。但与此同时,村委也将那三告上法,要求他们支付1985年至今的土地承包金,并还土地。”

黄师兄说:“我们认为1985年至今人家没有土地承包金,是历史遗留问题,历任村委也没问人家要过,也没和人家签过承包合同,所以对这个诉请是不支持的。但要求三个农限期还土地,我们支持了。不过现在这个判决还在中院二审,但我认为维持问题不大。”

听声音黄师兄好像在喝,停了下来,于是我说:“可是村委会并没有制执行的权力。”

我说:“有意思,那这个又是怎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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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师兄说:“哈哈,真不愧是我师弟,一就通,我个人认为,你们村这样办,更稳妥。”

黄师兄说:“谁说不是呢?问题就在这里。等村委张贴的限期公告一到期,这帮人就开着钩机去把那三的土地地上附着给铲了,被人家告上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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