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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2/2)

从字面上看,条约中充斥了不少“平等”、“互惠”字句,这是中英订立以来的中外条约中所没有的,似乎这是一个平等条约。但我们只要研究一个当时中关系的质和条约的实施,就不难看条约的不平等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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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让予其它西方列的权益有限,因而国依据最惠国待遇所能获取的权益也有限。这一情况引起了国和其它西方列的不满。英法再次以武力压迫清政府作让步。清政府在英法联军的炮火面前被迫同意它们的要求。1858年,国同中国修订了通商条约。

保留了国以前通过取得的权益,并把许多国以其它方式取得的权益用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此外,条约还给了国许多新的特权。

其次,从双方据最惠国待遇所能享有的实际权益及其后果来看,国不仅享受的权益范围广泛,而且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据条约权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公民在华享有一系列特权,他们不受中国法律辖,他们的活动破坏了中国主权。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外国公民在国的一切活动均要受其法律辖,不构成对其主权的威胁。

上述两个条约都是在中国对国际社会闭目听、愚昧无知的情况下签订的。到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和中外往日趋频繁,清政府统治集团中从事洋务的一些人对近代国际关系原则有了初步了解,在同西方往中注意运用这些原则维护本国利益,加之国政府希望以“友善”的面目在中国现。到1868年中修约期届时,由卸任的前国驻华公使蒲安臣代表中国,中签订了一个补充条约,即。

首先,国在条约中只规定了中国在侨民居住、旅行、受教育等方面的最惠国待遇,其适用范围十分狭窄。而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据的规定,比中国能享受的要宽广得多。因之,最惠国待遇对中国而言仍是片面的。

据这个条约,中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居住、旅行、学习上的最惠国待遇;相互允许对方国民人来往;相互尊重对方国侨民的宗教信仰,给予对方国侨民设立学堂的权利。”

国订立这一条约的主要目的是为华工赴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是适应国对华推行的合作政策的需要,显示国对华“友谊”。

1880年的中是这一时期国国内排华浪发展的产,条约的心是宣布国政府可以限制华工赴,这是对“蒲安臣条约”神的一大倒退,虽然国仍表示对于已在之华工及他项华人继续给予居住、旅行、司法保护上的最惠国待遇。在其它方面,条约把鸦片贸易排除在最惠国待遇保护之外,禁止国公民对华输鸦片;条约还规定中互给对方国商船在本国各港时在税钞征纳上的最惠国待遇。

关于国在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比以前更详尽、全面,除了一些事项上规定国享有“均沾”权外,条约第三十款还规定:

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和不平等没有丝毫改变。

表面上看,似乎国把它在最惠国待遇上的互惠主张从公民待遇一项扩大到了关税待遇上来,这仍不过是空支票。中国的完全受列控制,其时并没有中国商船到达国本土。对于来华人,国不仅未遵循条约的神,反而对华工及他项华人国及在国国内居住、旅行及他项活动的限制越来越严厉,排华浪一浪过一浪,成为影响这一时期中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到现在又迫清政府订立,对华工的限制变本加厉。